编辑:说道规划 时间:2024-01-03 19:35:36 阅读: 471 关键词:
1月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下称《实施导则》)的通知对外公布。
1月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下称《实施导则》)的通知对外公布。
通知明确,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创新。各地方要加强项目实施的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项目落地实施。注重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对于形成典型案例、项目实施较好并取得成功经验的地区,可适时谋划新项目。鼓励开展有利于EOD项目实施的金融政策、产品和服务创新。
通知同时要求,强化项目谋划,提高项目质量。强化风险防控,推进持续发展。各地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防范债务、金融、廉政等各种风险。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政策、市场、经营风险研判,加强风险防控与应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均要求,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动环保产业发展。2020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向各地区征集EOD模式备选项目。
EOD模式是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专家介绍,EOD模式按照“一个项目”来实施,将生态环境要素内化为产业项目的基础,从而将整个项目由政府投资性质转化为企业投资性质,按照市场机制来运作,等同于把复杂生态环境要素进行了市场化配置,有助于解决生态环境治理缺乏资金来源渠道、总体投入不足、环境效益难以转化为经济收益等瓶颈问题,推动实现生态环境资源化、产业经济绿色化,提升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印发《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同意36个项目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期限为2021-2023年。
其中包括天津市静海区生态修复治理与健康产业城市主动健康综合体项目、河北怀来永定河沿岸及官厅水库周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内蒙古宁城县蚂蚁山生态环境治理建设项目、乌梁素海全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等。
2022年4月,国家开展第二批EOD模式试点,确定河北省潮河流域(滦平段)生态治理与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58个项目EOD模式试点,期限为2022-2024年。
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8月公布的统计数据,2020年以来,已指导196个EOD项目进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总投资9025亿元,融资需求6289.4亿元。截至2023年5月底,已有58个项目获得金融机构支持,授信金额1545.5亿元,发放贷款487.2亿元。
以乌梁素海全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为例,乌梁素海承担着黄河水量调节、水质净化、防凌防汛等重要功能。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黄河两岸人口的快速增长,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等不断被开采,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流入河道造成流域水质变坏,生态功能日趋下降,乌梁素海水质逐渐变为劣Ⅴ类。
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介绍,乌梁素海全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后,流域植被覆盖显著提升、湿地功能有序稳定恢复、草原退化得到明显遏制、野生动物特有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洪涝、沙尘暴等自然灾害有效减少。特别是乌梁素海流域山水项目子工程乌兰布和沙漠综合治理工程,2023年10月被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列为全国优秀典型案例。《巴彦淖尔市2022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显示,乌梁素海总体水质为Ⅳ类,入口区(西大滩断面)水质为Ⅲ类,水质状况良好。
根据《实施导则》,生态环境治理内容包括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源涵养区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环境整治、无主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修复及矿山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新污染物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修复、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等。
上述专家介绍,对适合EOD模式的关联产业进行梳理,现阶段产业类型主要包括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医疗康养、休闲娱乐、文化创意等生态环境依赖型产业,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精密仪器等生态环境敏感型产业,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等人才聚集型产业以及光伏+种植养殖等复合型产业。
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市场准入要求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政策要求的产业、“两高一低”项目、环境影响和风险较大的项目及产业园区建设,不属于EOD项目的关联产业。
《实施导则》明确,市、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作为项目组织主体,负责组织领导、项目谋划、统筹协调、督促推进、评估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探索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负责项目落地实施、运维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约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探索多途径收益来源,将EOD项目边界范围内的生态产品价值收益、导入产业收益等多途径合理收益纳入项目收益。同时完善EOD政策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领域的金融资金支持力度。指导和规范各地有效开展EOD项目谋划、实施、评估、监督等。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作为《实施导则》的技术支持单位,全面支撑了研究编制。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支撑建设EOD项目实施与评估体系,开展EOD相关政策和管理机制研究,支撑制定有利于EOD项目实施的精准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