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度假区是现代旅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质量高,景物相对集中,以开发旅游为主要功能空间,并有相应的统一管理机构的地域基本单位。
省级旅游度假区与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相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其中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继5A级旅游景区之后又一块体现旅游品质产品、品质设施和品质服务的金字招牌!
1990年国家旅游局(现文旅部)开始提出建设国家旅游度假区,1992年国务院审批(首批)了全国12个国家级度假区。之后以传统模式主导,以度假为核心领域,全国各地的省级度假区甚至市级度假区争相竞逐。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度假区形成多样化和多元化发展的格局。
2011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 2015年4月5日,国家旅游局(现文旅部)发布《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
旅游度假区评审工作主要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R/T26358-7010),《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一》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细则一》。
细则一
细则二
等级/标准
强制性指标
资源环境与度假产品 综合评价(100分)
总分1000(分),其中专家组指标总计350分,技术组指标 总计550分,游客问卷总计100分。在1000分指标之外, 另设加分指标总计30分。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达标
85分
900分(其中游客85分)
省级旅游度假区
达标
70分
750分(其中游客70分)
创建对象
具有地理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创建等级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
等级评定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区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可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评定单位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定,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等级管理工作按照“自检—申报—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级委员会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审程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省的相应评审程序。